访问量:『发布时间2023-03-28』
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,近日,根据《行政强制法》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有关规定,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》),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设备、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的行为,在满足相关条件时,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。
适用情形
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适用《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》:
(一)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;
(二)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;
(三)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;
(四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不适用情形
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适用《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》:
(一)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、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;
(二)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,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;
(三)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机关检查、调查的;
(四)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危害较大的。
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,各地应结合本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,制定在本地实施的《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》,并做好与权责清单、执法事项清单、包容免罚清单的衔接。各地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,探索说服教育、劝导示范、警示告诫、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方式,积极向当事人宣讲法律,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,强化后续监管,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。要加强对所辖县(市、区)部门的工作指导,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,建立动态调整机制,统一执法办案尺度。(陈鹏 董新)
(来源: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: http://zfcxjst.hebei.gov.cn/hbzjt/xwzx/jsyw/101675843013543.html)